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镇一居委会2413,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02日17时许,在济南市天桥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柏方停因琐事用腿踢打被害人丁某某致其左腿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丁某某左侧胫骨、左侧腓骨近端均粉碎性骨折,伴左膝关节外侧盘壮半月板损伤,内侧半月板损伤,左侧内外侧副韧带及髌内侧支持带损伤,左髌韧带损伤,左髌骨骨软骨损伤,左膝关节大量积液,左膝脂肪垫损伤,经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等治疗,上后七个月余,其左膝关节屈曲活动受限,左踝关节活动未见明显异常,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但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
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害人的轻伤系被柏方停殴打所致,并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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