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崇翔,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该县**镇**街**号。因吸食毒品、盗窃行为,分别于2002年12月、2005年6月两次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三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9月20日、2007年7月11日、2009年12月9日、2011年7月25日、2014年5月21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8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崇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张崇翔伙同“达儿”(在逃),在本市武陵区**电器门前,趁被害人杨某甲不备,在其上衣口袋扒窃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在武陵区下南门附近以2600元价格销售给一过路人,所得赃款被两人挥霍。
2、2019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崇翔来到武陵区水星楼,从被害人杨某乙所穿的呢子大衣右边口袋内扒窃iphone7Plus手机一部,后在武陵区下南门附近以800元价格低价销售给一路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9元。
3、同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崇翔来到武陵区青阳阁菜市场,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穿的外套口袋内扒窃白色苹果X手机一部,后在武陵区下南门附近以1000元价格低价销售给一过路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43元。
4、同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崇翔来到武陵区青阳阁菜市场从被害人覃某某外套口袋内扒窃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后在武陵区下南门附近以4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一过路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8元。
2019年被告人张崇翔盗窃的三台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7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材料、前科、劣迹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盗窃现场视频截图及指认盗窃现场照片;2.被告人张崇翔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覃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崇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崇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崇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崇翔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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