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巧妹与上海攀亮会务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巧妹,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攀亮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崔以亮。
  原告张巧妹诉被告上海攀亮会务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巧妹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巧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巧妹负担。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