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巨,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建明,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张巨与被告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建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喻建明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曾在福建开设餐饮店,需要追加投资100,000元时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于2017年10月8日出具了借条,约定向原告借到投资款30,000元用于投资遇见香锅店,由每月利润分成和奖金用于归还借款等。2017年11月16日、11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汇入被告账户10,000元、20,000元,合计30,000元。事后,上述遇见香锅店在经营中没有盈利也没有利润分成,故被告未予还款。2018年10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被告表示无能力偿还。原告数次催讨未成,遂诉至法院。
被告喻建明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微信聊天截屏及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被告依法享有质证权利,被告喻建明因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到投资款30,000元用于投资遇见香锅店,于立据当月由每月利润分成和奖金用于归还借款等。2017年11月16日、11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汇入被告账户10,000元、20,000元,合计30,000元。事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数次催讨未成,遂诉至法院。
因被告喻建明未到庭,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予归还之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微信聊天截屏及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为证,被告喻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本案的事实以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喻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巨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喻建明负担。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喻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锡龙
书记员:吴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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