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1985********,汉族,初中,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同日已告知受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会泽县大海乡沿248国道线往会泽县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会泽县境内248国道兰州-马关K2020+850M处,其驾驶的车辆从行驶方向右侧驶离路面翻至路缘外的山坡,造成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防护墙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与受害人系夫妻关系,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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