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平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如钢,男,1976年8月2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新和村北陆家宅XX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玺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平华,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
  第三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心镇汲浜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如钢与被告张平华、第三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如钢与被告张平华、第三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黄  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