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如钢,男,1976年8月2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新和村北陆家宅XX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玺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平华,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
第三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心镇汲浜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如钢与被告张平华、第三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如钢与被告张平华、第三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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