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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8月1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郭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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