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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郭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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