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广怡,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张广虹,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岩,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敬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萍。
被告:张士伟,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张治国,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受理原告张广怡、张广虹诉被告上海敬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士伟、张治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三被告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广怡、张广虹诉被告上海敬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士伟、张治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罗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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