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庆与沈雪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庆,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超,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雪青,女,195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占帅,男,1990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小史店镇徐冯庄村侯岗12号。
  原告张庆与被告沈雪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超;被告沈雪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恒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焦占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4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8日,原被告就富联路XXX号美发店装修事宜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包干价12万元,开工付4万元,中途付4元,工程交工后付3万元,剩余1万元保证金,半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场施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万元后,一直以生意不好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付。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沈雪青辩称,不同意原告张庆所有诉请。张庆与焦占帅达成还款意向,沈雪青已经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焦占帅替沈雪青向张庆还款。张庆明知也同意让沈雪青向焦占帅付款。沈雪青目前一共付给焦占帅3.5万元。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约定,沈雪青无需再向张庆支付任何费用。张庆的装饰装修工程与沈雪青当时约定的严重不符,且没有完成所有的装饰装修工程,沈雪青也没有对该工程验收。由于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没有完成整体的装修工程,沈雪青在这方面多次要求焦占帅向张庆提出要求其出面重新整改以达到当时约定的标准。原告从未对工程质量进行修正,导致沈雪青最终不得不请人重新装修。沈雪青在完成债权债务后已经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张庆应该向焦占帅主张这笔款项,而非沈雪青。
  第三人焦占帅未作述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8日,张庆与沈雪青就水产西路富联路XXX号美发店的装修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装修包工包料,包质、包量、包交工。承包价格12万元,付款分三次,开工付4万元,中途付4万元,工程结束交工后付3万元,剩余1万元为保证金,半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当日,沈雪青支付张庆现金4万元;2015年7月29日,沈雪青支付张庆现金4万元。
  审理中,沈雪青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焦占帅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愿承担宝山区富联路XXX号美容美发店的所有装璜尾款,具体付款方式由本人与装璜公司张老板协商解决,与沈雪青无关,如发生张老板向沈雪青追讨尾款事宜,本人愿负一切后果”;2、2016年1月27日,沈雪青的丈夫花家寿与张庆的电话录音,花家寿:“哈维(焦占帅的称号)跟你说过。”张庆:“他说现在是这样,他把钱搞给我,就与你们不搭界。”花家寿:“他原来给过,现在怎么给你,你们要商量号,分期付还是怎么付,是你们的事,你儿子与他也是朋友,不要为这事弄得……”张庆:“他说好给我们,我也不会来找你们”花家寿:“行啊,说好就可以,大家都是朋友。”张庆:“不是,我工人不找我,我也不会到你们那儿去,这么远跑过来。”花家寿:“他答应给你,你们对接好,就好办了。”张庆:“他说好给我,我就找他。”花家寿:“原来给过你钱,单子都给我看过,凭证都带来了。”张庆:“给了就给了,不是说给了说成没给。”;3、2016年1月30日焦占帅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沈雪青的装璜尾款三万元,尚余质保金五千元未收到,此店装璜质量仍与我联系。证据1-3以证明张庆知道债务人由沈雪青变为焦占帅,且沈雪青已向焦占帅支付了3万元,沈雪青已经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其还表示,质保金从一万元变成五千元是与焦占帅之间协商的,还有五千元未付,是因为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等修复后再付给焦占帅。张庆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承诺书没有原告签字,电话录音的内容也不能体现出其同意钱找焦占帅要,不再找沈雪青要,他的意思是只要两人中有人给他钱就行了,张庆没有认可将债务转移给焦占帅,焦占帅收到被告多少钱,与张庆无关。
  双方确认,2015年8月底装修工程完工。
  沈雪青表示装修完美发店就开张了,当时装修存在问题,如淋浴房隔墙用石膏板加木板、淋浴房地板堵塞、污水管道口径太小、没有电线埋线土、广告牌用木头搭建,电线裸露,内部有漏水、墙壁有烂穿等现象,开张后一直断断续续营业,2018年5月其将美发店转让该他人,他人又重新装修了,故现在也无法证明质量问题。焦占帅与张庆的儿子是朋友关系,焦占帅在沈雪青的美发店里打工,美发店装修由焦占帅负责,张庆也是焦占帅介绍来的。
  张庆表示焦占帅与其儿子是朋友,工程是焦占帅介绍的,其从未授权给焦占帅收取工程款,也未委托焦占帅处理装修的事情。关于质量问题,美发店开张之前楼梯有点问题,沈雪青找其修理,其也去修了,之后就没有质量问题。张庆亦表示其一直向沈雪青催讨工程款,沈雪青说没钱。
  审理中,沈雪青又补充出示1、支付宝转账记录,以证明其在2016年1月27日转账焦占帅1,000元,2月13日转账焦占帅2,000元,以证明沈雪青按约向焦占帅支付钱款,剩余钱款等质量问题修复后再支付。2、2015年11月10日,焦占帅转账给张庆7,000元的凭证,备注装修尾款,门钱3,000元已付;2016年2月4日焦占帅转账给张庆3,000元的凭证,以证明焦占帅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代沈雪青向张庆支付工程款,其还表示,虽然3万元的收条写于2016年1月30日,但焦占帅说当时已经支付过部分钱款给张庆了,通话录音中,花家寿“原来给过你钱,单子都给我看过”这个单子就是指这七千元的转账凭证,张庆和焦占帅之间的如何结算其不清楚。张庆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认为与其无关;对于证据2,认为不是本工程的钱款,3,000元是焦占帅买门的钱,其先打给我,然后我再打给别人;7,000元也是其帮焦占帅代付的,但是付给谁其记不清了,对于通话录音中所提已支付的钱是3,000元门钱。
  本院认为,张庆已完成装修施工义务,沈雪青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装修款。关于沈雪青提出剩余装修款的债务已转移给焦占帅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可显示焦占帅承诺其承担该债务,但无法认定张庆同意该债务由沈雪青转移给焦占帅,故对其相关辩称意见,本院无法采纳。关于焦占帅转账给张庆的1万元,张庆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帮焦占帅代付他款的说法,故本院确认该1万元为装修尾款,在剩余装修款中予以扣除。沈雪青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无法提供相应依据,张庆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对装修款承担义务对象产生争议,而非沈雪青故意拖欠装修款,故本院对于利息部分不予支持。至于沈雪青与焦占帅之间的纠纷,可另案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雪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庆装修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庆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5元,由被告沈雪青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凤琴

书记员:朱  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