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庆国,男,195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居英山,女,193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张庆国申请宣告居英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庆国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逐渐变差,意识时有模糊,行为能力欠缺,其日常生活、住院治疗等均由申请人负责照看。为了更好地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居英山,女,193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新村XXX号XXX室。居英山之夫张宏根于2017年4月13日报死亡,双方生育二子二女:张庆云、张庆凤(2018年3月27日报死亡)、张慧萍、张庆国。居英山的父母均已过世。
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张庆国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居英山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2018年10月10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居英山患有XXX疾病性痴呆,非典型或混合型,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确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被申请人居英山的三个子女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张庆国担任其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居英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庆国为居英山的监护人。
鉴定费人民币3,150元,由申请人张庆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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