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庆春,男,汉族,1958年11月6日生,住晋州市。
委托代理人:娄丽云、刘金琢,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州市光明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姜孟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百灵,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庆春与被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庆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法
书记员: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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