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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方某某与朱某某、周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周某、第三人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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