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庆生,男,193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伟,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张庆生(父子关系),男,193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媛,女,194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庆生、张伟与被告张庆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张庆生、张伟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张庆生、张伟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庆生、原告张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曲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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