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9********,彝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01月21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0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从景洪乘云K*****轿车前往昆明。13时10分许,行至景洪市勐养镇百花山与跳坝河附近,被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景洪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861克。遂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毒品辨认、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物证照片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6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亚萍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查获的物证毒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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