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中,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戴伟文,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宇,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齐甜甜,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中诉被告齐甜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齐甜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齐甜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元,不足之数,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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