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辉,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宏,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5,554.84元或查封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徐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505,554.84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某某及案外人吴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陈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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