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张建军,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1月23日,本院收到张建军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起诉人拥有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2、本案受理费由被起诉人张筠承担。起诉人称,2004年9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父亲张荣发(2017年2月18日去世)承租的上海市杨浦区敦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动迁,被安置人口为张荣发、起诉人和起诉人的女儿周雨婷,共得到安置补偿款40万元。其中16.5万元用于购买了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起诉人名下,剩余款项购买了系争房屋,登记在张荣发和被起诉人两人名下,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并非安置对象,不享有使用该笔动迁款购房的权利,也无权处分其中属于起诉人的份额。其行为已经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7年6月,被起诉人曾诉至本院,要求继承系争房屋。诉讼中,起诉人主张系争房屋为动迁所得,起诉人和周雨婷应享有份额。本院审理后认为,起诉人及周雨婷主张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并未对此提供权利凭证,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系争房屋产权归被起诉人所有。起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撤诉。鉴于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已经法院判决确认,而起诉人的主张也被驳回。现起诉人再次主张系争房屋的产权,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建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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