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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所有权确认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建军,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建军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建军申请再审称,本市杨浦区长白三村XXX号XXX室房屋的属于张筠产权未经法院确认之诉判决确权,且房屋权属非继承案件审理的范围,本案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3306号遗嘱继承案件中,该案原告张筠提出了对系争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该案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系争房屋产权归张筠所有。现张建军提起系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于一案两诉,故原审法院以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为由,裁定对张建军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至于张建军认为(2017)沪0110民初13306号案件判决系争房屋产权归属不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案提起再审申请。张建军的再审申请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建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建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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