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华,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屹,上海徐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逸倩,上海徐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凡康阀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鸣,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倩璐,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凡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鸣,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倩璐,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凯,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鸣,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倩璐,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燕敏,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华生,男。
被告:李东辉,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鸣,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倩璐,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海燕,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鸣,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倩璐,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华诉被告上海凡康阀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善凡康阀门有限公司、李东凯、瞿燕敏、李东辉、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28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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