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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家庄市矿区滕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矿区滕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赵村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98259104W。
法定代表人:高奋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录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闫书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张某某与石家庄市矿区滕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案外人闫书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爱忠
审判员 崔利平
人民陪审员 杜国红

书记员: 贾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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