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矿区滕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赵村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98259104W。
法定代表人:高奋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录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闫书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张某某与石家庄市矿区滕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案外人闫书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爱忠
审判员 崔利平
人民陪审员 杜国红
书记员: 贾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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