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平,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段文韵,职务不详。
被告:段文韵,女,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原告张建平与被告上海美诱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追加段文韵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张建平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625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黄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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