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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强、吕海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平度市。2011年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31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1月20日)。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海英,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2011年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4月20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1月20日)。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美红,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平度市。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国东,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平度市。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强、吕海英、孙美红、陈国东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强、吕海英、陈国东、孙美红及其辩护人郭虎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张建强、陈国东、孙美红、吕海英预谋骗取钱财,由陈国东驾驶悬挂鲁Y×××××黑色朗逸轿车,四人分别来到莱西市各村寻找容易受骗的中老年妇女,由吕海英、孙美红假装找老神医看病,打听出被害人的家里情况,再由张建强假装老神医的孙子说出被害人的家人可能有灾难,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让被害人回家拿出家里所有的现金到菩萨像前供奉消灾,等被害人拿出钱后又让其回家拿柱香,然后立即开车逃走。四被告人以此种方式共骗取四名被害人现金62000元及其他财物,欲再次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具体如下:
1、2016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张建强、陈国东、孙美红、吕海英经预谋后,驾驶悬挂鲁Y×××××黑色朗逸轿车窜至莱西市姜山镇某村村前,以被害人周某(出生于1951年12月17日)的儿子要出车祸、需花钱消灾为由,骗取周某人民币19000元、四条八喜牌香烟(经价格鉴定为260元)及两个灵芝。
2、2016年4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张建强、陈国东、孙美红、吕海英经预谋后,驾驶悬挂鲁Y×××××黑色朗逸轿车窜至莱西市马连庄镇去“格达村集市”赶集的路上,以被害人张某(出生于1938年4月22日)的儿子有大灾、需花钱消灾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8000余元、农商银行存单五张(总金额36000元,已挂失无损失)以及银手镯、金耳环各一对。
3、2016年5月9日7时许,被告人张建强、陈国东、孙美红、吕海英经预谋后,驾驶悬挂鲁B×××××黑色朗逸轿车窜至莱西市河头店镇某村,以给被害人王某(出生于1940年4月19日)的儿子消除车祸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5800元。
4、2016年5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张建强、陈国东、孙美红、吕海英经预谋后,驾驶悬挂鲁B×××××黑色朗逸轿车窜至莱西市河头店镇某村,以给被害人刘某(出生于1953年12月18日)的女儿消除灾难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29200元。
5、2016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张建强、陈国东、孙美红、吕海英经预谋后,驾驶悬挂鲁B×××××黑色朗逸轿车窜至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某村,以给被害人高某(出生于1950年9月11日)的儿子消除灾难为由,欲对高某进行诈骗时被莱西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建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海英、孙美红、陈国东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张某、王某均系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案发后,被告人张建强、吕海英、孙美红、陈国东共同退赔全部赃款65000元给被害人周某、张某、王某、刘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建强、吕海英、孙美红、陈国东分别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孙美红、陈国东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收条、缴纳罚金单据、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强、吕海英、孙美红、陈国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强、吕海英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张建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海英、孙美红、陈国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均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孙美红的辩护人提出孙美红系从犯的观点,本院认为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同预谋,各有分工,不宜划分主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美红、陈国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吕海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孙美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责令孙美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国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责令陈国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兴俐 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 人民陪审员  孙万里

书记员:吴昕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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