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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成与孙巨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建成,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戴伟文,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宇,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孙巨霞,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与被告孙巨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巨霞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0元,并已提供人民币45500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孙巨霞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0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国红

书记员:陈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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