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建美,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雷,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鑫,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铁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晶,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欣,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六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一路XXX号唐延公馆1幢1单元414。
法定代表人:王德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清,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美与被告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六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依法作出(2019)沪0115民初12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825.69元的财产。同年3月27日,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闸北分行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金额6,825.69元进行了查封。现原告张建美以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建美与被告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六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裁定撤诉,原告张建美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25.6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财产保全费88.26元,由原告张建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韩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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