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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雷,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鑫,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铁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晶,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欣,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六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一路XXX号唐延公馆1幢1单元414。
  法定代表人:王德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清,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六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韩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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