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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芳与朱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建芳,女,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元新,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芳与被告朱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芳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芳负担。
  

审判员:顾美华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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