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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芳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建芳,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芳诉被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进一步举证,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建芳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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