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锋,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统。
被告:上海港丽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秀芳。
被告:徐文君,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吴顺进,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何伟忠,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张建锋与被告上海港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港丽影业有限公司、徐文君、吴顺进、何伟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15日,原告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已对上海港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锋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97元,减半收取为10,698.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士锋
书记员:范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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