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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立彬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并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冀B×××××牌号车辆在此事故中的损失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182395元,被告对该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此损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支付的施救费20000元、鉴证费费350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减少和确定保险标的额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事故对方车辆承担次要责任,扣除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后,被告应按原告总损失的70%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4272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保险理赔款142726.5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为158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并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冀B×××××牌号车辆在此事故中的损失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182395元,被告对该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此损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支付的施救费20000元、鉴证费费350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减少和确定保险标的额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事故对方车辆承担次要责任,扣除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后,被告应按原告总损失的70%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4272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保险理赔款142726.5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为158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刘壮

书记员:耿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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