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引强,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曾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引强与被告王曾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玉罕
书记员:房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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