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强,男,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佩珺,女,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洪琴芳,女,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孙龙串,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强诉被申请人朱佩珺、孙龙串、洪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佩珺、洪琴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秦孟乾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朱佩珺、洪琴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秦孟乾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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