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仁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强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劲松 审判员 邓胜果 审判员 马熙湘
书记员: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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