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强,男,生于1971年10月30日,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2008年1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3年6月2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仁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眉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张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及其辩护人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张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其注册的成都臻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宏瑞城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陆续与仁寿县清水镇鱼塘村5组村民卢某1等19户达成协议,张强在上述人员的宅基地上和责任田上修建房屋,并按照协议约定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张强制作了卢富文、卢某1、龙元火、卢福兴四户人的《仁寿县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审批表》上报审批原有宅基地拆除改建,取得了仁寿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同意。清水镇政府相关人员审查意见是同意村社意见,在原宅基地处改建住房,其余宅基地全部复耕。2012年8月4日,张强与仁寿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河堤施工合同》,修建清水镇名桥至太平桥顺河右侧的河堤。在修建河堤的同时,张强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以四川宏瑞城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上述人员的土地上修建商品房,并取名为“畔岛映月”后更名为“星月城府”,占地共计6.73亩,共五幢楼,其中1、5号楼所占用的土地是责任田,2、3、4号楼所占用的土地是宅基地。清水镇人民政府发现后,于2012年10月13日向张强下发停工通知,制止张强的行为,但张强采取晚上修建、周末修建的方式,继续开发楼盘。2012年10月26日仁寿县国土资源局向张强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张强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清水镇鱼塘村5社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2012年12月19日仁寿县建设监察大队对张强“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而修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罚款。2013年3月1日,仁寿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张贴公告,“畔岛映月”楼盘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开发未取得手续,予以停工处理,待调查后处理。
张强在修建“星月城府”的同时,以四川宏瑞城壁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屋销售,但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至2013年预售房屋、门面及车库,收取钱财,签订售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承诺交房后一段时间内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共销售了住房42套、门市19间、车库11个,收取购房款共计878.4268万元,其中1号楼445.2512万元,2号楼163.76万元,3号楼107.6788万元,4号楼104.1368万元,5号楼57.6万元。
2013年6月6日仁寿县国土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强退还非法占用的仁寿县集体土地6.73亩;没收张强在非法占用的6.7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14195.32m2;责令张强缴纳土地罚款133965元。
2013年6月底,仁寿县人民政府对“星月城府”1、5号楼面积8570.9m2的建筑进行了强拆。
2013年10月11日,仁寿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与四川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某公司”)签订了《关于处理清水镇“星月城府”项目善后工作协议书》,由衡某公司处理“星月城府”的善后事宜,2014年3月25日衡某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了四川仕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鑫公司”),仕鑫公司将“星月城府”更名为“滨河时代广场”,截止2014年10月30日仕鑫公司退还了1、5号楼的购房户的购房款,“星月城府”欠材料款、民工工资,安置户补偿款,2、3、4号楼土地出让金,对2、3、4号楼及广场、地下室进行加固,上述费用共计支出1739.0625万元。张强的行为引起大量群众上访,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现勘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载明仁寿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26日在工作中发现该案并受案;同日立案侦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载明成都臻诚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四川宏瑞城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
3.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合作建房协议
载明2012年3月,张强以四川宏瑞城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清水镇鱼塘村9组村民金某2等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张强以成都臻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雷某2、卢某5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
4.处罚罚没票据
载明2012年12月19日,张强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仁寿县建设监察大队处罚29280元罚款。
5.清水镇人民政府证明
载明2012年10月30日,清水镇政府同意张强将河道拓宽改直,舒畅后按设计要求将河边打造6.0米宽的休闲走道。
6.现场图、楼盘现场及相关照片
载明“星月城府”的现场状况。
7.会议记录
2012年7月20日会议载明:
①辜文清楼盘开发附一楼二楼的隐患要有关专家鉴定后才能统一报建;
②河道6m宽无偿修好,不能作为停车的出入口;
③保坎按规划实施;
④街道所占地费用,河道保坎的费用,政府用后面的几亩地置换,搞停车场;如果作为开发,必须按规矩办事,必须完善有关手续。
2012年11月12日会议载明:
张强自己介绍自行建设河道,土地是与老百姓协商的。
2013年5月2日、2013年5月30日、2013年6月24日、2014年6月27日、2013年6月28日会议载明:
载明政府多次对张强修房子开发一事讨论,要求停工。
8.河堤施工合同
2012年8月4日,张强与清水镇人民政府签订河堤施工合同。
9.停工通知
载明2012年10月13日,清水镇政府要求张强停工。
10.张贴公告照片
2013年3月1日,清水镇政府张贴公告,“畔岛映月”楼盘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未取得相关手续,予以停工。
11.仁寿县建设监察大队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告知书
载明“畔岛映月”(张强)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接受调查。2012年11月6日、2012年12月28日发现张强的违法行为,并告知清水镇人民政府。
12.仁寿县建设监察大队清水镇星月城府监管记录
载明仁寿县建设监察大队对清水镇“星月城府”的监管记录。
13.2013年7月15日仁寿县国土资源局证明
载明张强开发的“星月城府”商住楼位于,总占地6.73亩,均为集体土地。未办理任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地。
2012年10月26日国土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载明国土资源局查出被告人张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清水镇鱼塘村5社集体土地修建房屋,责令张强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14.清水镇星月城府1号楼、5号楼购房情况表、发票、合同
载明收取1号楼购房户445.2512万元,5号楼购房户57.6万元,2号楼163.76万元,3号楼107.6788万元P133,4号楼104.1368万元。
15.户籍证明
载明张强的基本情况。
16.到案经过
载明张强系抓获归案。
17.仁寿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材料
载明2014年6月23日,张强驾车将朱智的奥迪Q5保险杠撞烂,调解后,张强赔偿了损失。2014年8月18日,张强将滨河时代广场的玻璃打烂,张强的妻子徐某1将打烂的玻璃修复好。
18.拍卖确认书、拍卖成交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载明2014年4月9日,四川仕鑫置业有限公司以654万元竞得仁寿县2014-3号地块8.76亩(5844.4平米)。
1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载明竞得土地净出让面积4922.40平米。
20.四川仕鑫置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明细
载明四川仕鑫置业有限公司善后处置清水镇“星月城府”的具体情况。退1、5号楼购房户35户,共计金额551.54万元,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634.135万元,付安置户补偿款21.5万元,付2、3、4号楼及广场地下室部分加固费用405.1625万元,付2、3、4号楼土地出让金(1.43亩),计126.725万元。共计1739.0625万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土地管理法》、《中共仁寿县委办公室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土地和建筑市场管理七个不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2.情况报告
载明清水镇人民政府对“星月城府”1、5号楼质量情况报告。
23.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报告
载明2013年8月7日,清水镇人民政府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星月城府2、3、4号楼结构安全性鉴定。
24.仁寿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载明“停工通知”上时间改动的原因;讯问地点的说明。
25.仁寿县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审批表
载明2012年7月12日,卢某3、卢某1、龙某2、卢某4兴宅基地修建审批情况(原拆原建)。
26.行政处罚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2012年10月26日,责令张强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2013年5月24日听证,5月29日告知,6月6日作出处罚。①责令张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6.73亩;②没收张强在非法占用的6.7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14195.32m2;③责令张强缴纳土地罚款133965元。
27.刑事判决书
载明被告人张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8.仁寿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例会会议纪要
载明仁寿县人民政府对张强违规建设商住楼的处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1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份,她开始帮张强卖房子,当时房子修到了一层,给购房户说的是手续办得到。很多购房户没怎么问手续的问题。后来政府的人来叫张强停工,张强就把工停了,大概停了3个月,政府要求张强办手续办到再干,把地勘补起来。之后张强被抓了,她签了一些结算单和条子。
2.证人高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6月开始,他在张强那里打工,主要负责签收建筑材料和购买材料。他帮设计院代交过发票给政府。听张强说过一号楼的土地政府答应了,但一直没有办下来,2013年2月,政府就让张强停工,停了两个月就又开始修,中途又停过一次,之后继续修,张强就被抓了。
3.付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她开始帮张强销售房子,主要负责记工天、给工人安排工作,卖房子负责给购房户介绍。房子大概销售了52套,有3套是抵工程款的,还有三四套是张强借了别人的钱,用房子抵的,交给政府的表格有总的套数和金额。公司办了营业执照,其他的手续她不知道办了没有。
4.证人崔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底,他调到清水镇政府工作,2013年3月开始负责人大、规划、国土、城建。张强修建房屋是没有手续的,只是私下与老百姓签订了协议。他来之后,张强的房子1号楼已经接近4层了,政府一直阻止张强修建房屋,县建设局质监站看过后说1号楼5号楼有质量问题,建设局已经申请了省建科院到现场进行了抽样,相关质检报告没出来,2013年6月28日,政府对“星月城府”项目的1号楼、5号楼依法实施拆除,并对其余3栋楼加固维修,后来由仕鑫置业有限公司处置善后工作,处置费用,在仕鑫公司中标后的2014-3号、2014-4号地块的土地款中扣除。张强的违法项目,经过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认定:第一,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6846873.46元;第二,造成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建筑市场的混乱局面,影响恶劣;第三,张强修建的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政府不作为,将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损失;第四,给购房老百姓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欺骗老百姓能办理产权,造成百姓多次上访等问题,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
5.证人黄某1的证言
证实他是清水镇镇长,张强在修建“河畔风景”地下室的时候,发现超越面积在挖土石方,责令张强停工,当时张强与鱼塘村农户达成协议,私自建设,在挖的过程中把农户的房屋基础挖虚了,当时居民向政府提出修复房屋的申请,经书记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按程序办理。之后一段时间,政府多次对张强的工地进行检查,多次制止,让其停工,后来建设局做了罚款。张强没有任何手续就开始修建房屋。
6.证人兰某1的证言
证实他是仁寿县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副中队长,2012年12月,他到清水镇问了张强材料,告知他违法了,必须停工,因为之前发了停工通知,就没有重复发了。当时河边的一号楼正在修建第二层,2013年2月的时候就不准张强动工了,他们还向清水镇政府发了告知书,加强监管,之后他分到规划局,是邹桦林在管,张强继续在修,屡禁不止,建设监察大队上报了廖县长。建设局对张强进行罚款是针对2、3、4号楼没有取得两证一书就进行修建的行为。2.3.4号楼报建是报了的,但是没有批,张强是以拆迁户的名义来报建的,但是因为不符合条件没有批。
7.证人黄某2的证言
证实张强以臻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他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占用他594.5平米的土地,门市以2:1的比例赔付,住房以1:1的比例赔付,政府喊过张强停工。
8.证人李某1的证言
证实他与张强签订了房屋门市置换协议,张强动工影响了他的房子,张强就找他协商,住房以1:3.5赔偿给他,车库是拆迁费抵的。张强违章修建,听说政府贴过公告,制止力度不够。
9.证人康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三四月的样子,张强占用了她在鱼塘村的350平米种蔬菜的土地,协议房子修好后赔偿她两间共计80平米的门市,总面积190平米的住房。
10.证人龙某1的证言
证实2012年3月,张强找他协商修建星月城府,门市以1:1.5,住房以1:1的比例赔偿给他,置换两套不低于100平米的住房,剩下的面积折价20万补偿,另外给5000元的过渡费,只给了他15000元,剩下的19万没给。张强开发房屋他说有手续和资质,他就信了。
11.证人卢某1的证言
证实2012年4月,张强在修建“河畔风景”的地下室的时候,把她的超市和KTV影响了,房屋裂开了口,成了危房。之后张强就来找她协商,她就把500多平米的宅基地让出来,张强修的房子,每层楼每个单元有两套房子,一套60平米,一套90平米。张强修他们一大家人的房子,政府是同意了的,报建了的。张强是以宏瑞城壁的名义与她签订合同的。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
证实2012年上半年,张强开始修房子,因为缺少资金,就找他买门面,他花了40万买了两间门面,打了收条,没有合同,张强给他说房子报了建的,手续正在办。
13.证人伍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2月,他在张强的“星月城府”买了一套住房和一个车库,一共花了31.8万元,买的时候,张强和徐某1说了手续能办到,交房后一年半之内将所有手续办齐。
14.证人张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2月11日,他们同张强签订了合同,买了一套住房278000元,还有78000元没付,张强还送了他一个车库。
15.证人胡某1的证言
证实2013年3月17日,她和丈夫文万东在张强处购买了一套房子预付了181000元,还有86000元没有付,当时是和徐某1签订的合同,还说能取得相关手续。
16.证人徐某2的证言
证实2013年6月15日,他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支付了10万元,还有19800元没有支付,没有签订售房合同,还送了一个地下车库给他。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
证实2013年2月16日,他买了“星月城府”1栋3层4号的住房,总价30万元,他付了273000元,还有27000元没有付,当时是转账到徐某1的账户。
18.证人王某2的证言
证实2013年2月,他在张强的“星月城府”购买了1栋7层B2号的住房,价格34.08万元。总共付了15万元。他问过徐某1手续齐没有,徐某1说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能拿到。他晓得政府张贴过告示,说张强修建房子没有手续。
19.证人尹某1孝的证言
证实2013年2月,买了“星月城府”1幢9楼B2号住房,共计金额30.8万元。另外买了一个地下车库,金额是5万元。已经支付了25万元。当时徐某1给他说手续是能办到的。
20.证人尹某2的证言
证实2013年2月,他买了“星月城府”2幢8楼B号住房,共计金额30.8万元。另外买了一个地下车库,金额是5万元。已经支付了25万元。当时徐某1给他说手续是能办到的。
21.证人徐某3的证言
证实2013年6月8日,她购买了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的一套电梯住房,1号楼11楼,总价34万,预缴了6万元的定金。当时说交了房之后才能拿到房产证。
22.证人马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1月13日,他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购买了3幢二单元二楼的住房,总价288000元,已经付了20万。当时徐某1给他介绍是可以办证的。
23.证人徐某4的证言
证实2013年2月28日,他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购买了一间门市,总价值256000元,已经付款114000元。销售人员向他保证过能拿到产权。
24.证人代某1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2日,她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购买了一间门市,总价25万元,她付了18万元,合同和收据写的他丈夫钟仕达的名字。
25.证人谢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11月8日,她买了张强的车库,2013年3月1日把车库退了,换成了门市,同时还帮妹妹谢秀群买了两个门市,她自己的213000元,她付了191800元,谢秀群的266000元,已经付了15万元。徐某1说过能办到证。
26.证人杨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5月,他在“星月城府”购买了一套住房,总价191000元,他预交了12万元。他问过张强手续是否齐全,张强说是齐的。
27.证人尹某3的证言
证实2013年2月24日,她在张强的“星月城府”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款302000元,她付了180000元,是她丈夫文万成与张强的妻子徐某1签订的合同,销售人员说能办到相关的房产证。
28.证人阙某1的证言
证实2013年二三月她在张强那里订了一个门市,预交了25万,当时张强说手续是齐全的,后来房子被拆除了,对2、3、4号楼进行了加固,另外一个老板来退了她的钱。
29.证人钟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下半年,他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交了20万的定金购买了1栋的一间车库和一间门市,直到2013年5月,政府查出张强开发的楼盘没有合法手续,要拆除,他们就去上访了,大概去了30多个人,最后政府出钱把1、5号楼的购房户的定金退还了,之后找到一个老板把楼盘接收了,还对2、3、4号楼进行了加固。张强的楼盘是违法建筑,办不到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如果知道张强没有相关手续,他就不会买张强的房子,房子被拆了后,给购房户带来了很多麻烦,怕定金拿不回来,如果不是政府出钱退了定金,他们可能还在闹。
30.证人兰某2的证言
证实2012年,他妻子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交了10万元的定金。当时不知道那是违章建筑,2013年政府说张强修建的房屋未通过相关的审批手续,且房子的质量有问题,把1、5号楼拆除了,2、3、4号楼加固处理。之后一直没有退款给他们,他们就去上访了。
31.证人潘某的证言
证实他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买了一套住房,交了10万元的定金,签了合同,拿到房屋手续再交付尾款,后来得知张强修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政府拆除了两栋,并对另外三栋进行了加固。
32.证人卢某2的证言
证实2013年,他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买了两间车库,花了81800元,当时张强说了车库是没有产权的,2013年7月,听说张强修建的1号楼和5号楼没有手续并且房子质量有问题,所以被强制拆除了,2、3、4号楼要加固才能使用,他买的车库没有拆除。
33.证人徐某5的证言
证实2012年下半年,他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款,尾款还没有支付,2013年,政府把张强修建的1号楼、5号楼强制拆除后,他们才知道张强修建房屋没有手续并且房子的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2、3、4号楼要加固后才能使用,他们就去上访了,之后政府才出面告诉购房户会想办法解决遗留问题。
34.证人尹某1均的证言
证实他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以4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车库,这个车库是3号楼的,张强的1号楼、5号楼拆除后,对2、3、4号楼进行了加固,加固后车库变矮小了,车都没有办法开进去。
35.证人金某1的证言
证实2013年1月,他购买了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1栋的住房,交了21300元的定金,后来他看见房子里面的地面沉陷了,就换成了3栋的房子,之后政府说张强的楼盘没有手续,最后把1、5号楼拆除了,购房户就去上访了,最后政府出面把1、5号楼的定金退了,对2、3、4号楼进行了加固。
36.证人雷某1的证言
证实他在张强修建的“星月城府”购买了一套住房,给了19万多的定金,2013年6月,政府查处到张强的楼盘系违法建筑,拆除了他的1、5号楼,对3、4、5号楼进行了加固,购房户有四五十人去上访过,后来政府对1、5号楼的购房户进行了退款处理。他们现在拿到加固后的房子也不是很踏实。
37.证人夏某1的证言
证实仕鑫公司根据仁清府(2014)09号文件对“星月城府”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善后工作。退还1、5号楼购房户551.54万元,支付所欠材料款及民工工资634.135万元;安置户补偿费21.5万元;支付2、3、4号楼及广场地下室部分加固完善费用405.1625万元;2、3、4号楼的土地出让金126.725万元,共支出1739.0625万元。
38.证人廖某的证言
证实张强开发的星月城府占地总面积约6.73亩,村民的宅基地约3亩,18户村民的耕地3.73亩,这些土地都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要经过程序改变土地性质。集体土地上修建商品房,首先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后经过招、拍、挂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过报建办理“两证一书”等手续后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
39.证人代某2的证言
证实他没有帮张强搞施工管理,他没有施工证。
40.证人胡某2的证言
证实他是仁寿县住建局建设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2013年1月15日,住建局对“畔岛映月”发出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该项目的1号楼、5号楼是集体土地,办不到“两证一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多次告知张强不能修建。
41.证人秦某的证言
证实他是仁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张强修建“星月城府”项目所使用的土地一部分是给经济社租用的,另外是与当地几家住户达成拆迁协议。这些土地的性质都是集体土地。这些土地都没有在仁寿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应的土地审批手续。集体的土地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的。
42.证人夏某2的证言
证实他是仁寿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师,清水镇政府通知其单位去查看星月城府项目,该项目无有效的设计文件及地勘报告,无监理单位,无施工单位,无建设单位,无工程质保资料,一号楼有的框架柱箍筋部分是使用冷轧带肋钢筋;钢筋锈蚀较为严重;填充墙的构造措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地下室有积水现象;部分框架柱严重偏位。
43.证人徐某6的证言
证实他是仁寿县清水镇政府国土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土地报批、农房改造,2012年7月,张强到镇政府对的卢某3,卢某1、龙某2、卢某4兴几家人的宅基地报批,镇政府批准了,之后张强修了三栋楼,取名“星月城府”,在这几家宅基地上修了2、3、4号楼,当时修了两层楼后,还要向上修,政府发现后就发了停工通知,张强就偷偷的修,建设局的也下来对他进行了处罚,张强还与老百姓签了协议,占用耕地修了1号楼和5号楼。镇政府和县职能部门多次检查并不准修建,张强还是偷偷的修,5栋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之后政府将1号楼和5号楼强拆了,张强在修建的同时对门面和住房进行了销售。按照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就只能由原宅基地本人使用,不能商业和买卖。张强连国土的手续都没有办,后期的手续就更没办了。
(三)被告人张强的供述
证实他在修“河畔风景”的地下室的时候,由于挖方不当,造成了卢老九超市垮塌,经过与卢老九协商,就开始在他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子,原拆原建,编号为2号楼,同时还与雷某2、龙某2、龙某1、卢兴平等人达成协议,占用他们的宅基地修建商品房,修建是向政府申报了的,但是国土局和建设局一直没有批下来。另外2012年7月4日发大水,把他“河畔风景”的地下室淹了,他就找政府申请修筑保坎,政府同意了,他在打保坎的时候,就与十多家老百姓协商占用1900平方米的地基修建电梯公寓,并打了桩子,在这块地上修建了1号楼和5号楼。都是没有手续的。2012年10月份,建设局还对2、3、4号楼进行了罚款。该项目他取名叫“星月城府”,他是以“四川宏瑞城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来开发的,之后他在2号楼的底楼设了一个售房部,打印了合同,就请人来帮忙卖房子,一共收取了大概六七百万的购房款。有问他手续的时候他都是回答还在办理中。2013年6月,他修建的“星月城府”1号楼、5号楼被强制拆除了。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擅自修建商品房,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购房户不能顺利收房,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其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强的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强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成友 审判员 熊登祥 人民陪判员邹文东
书记员:毛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