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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军、陈传奇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德军,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永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永寿县。2005年1月4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3月25日减刑释放。2009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抓获,2010年1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传奇,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铜川市印台区。2010年2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3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宏、韩曼萍,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军、陈传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军,被告人陈传奇及其辩护人杨文宏、韩曼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德军、陈传奇伙同秦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柏某就游戏机作弊软件商谈交易,并将被害人柏某、岳某、路某三人带至本市丈八东路至尊城上城花园酒店,由张德军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该酒店登记三间房间,限制被害人柏某、岳某、路某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虐待方法强迫被害人柏某交出游戏机作弊软件密码未果,后将三被害人带至一民房内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并殴打,至次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张德军、陈传奇与秦某等人驾车将三被害人分别弃至近郊逃离。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住宿登记证明,证人张某、宋某、胡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柏某、岳某、路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德军、陈传奇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德军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军、陈传奇为非法目的,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虐待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德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传奇的辩护人辩称其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但辩称其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并非被动参加,在“上岛咖啡厅”与三被害人进行议价时其在现场,在秦某胁迫被害人柏某说出密码后,其到金色阳光动漫城的游戏机上试程序,后又回到至尊城上城花园酒店并参与了将三被害人弃至近郊,其并非事中参与也非起次要作用,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德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执行至2011年3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陈传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侯永杰
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书记员: 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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