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德勇,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昊宇,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德勇与被告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德勇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德勇负担。
审判员:王保林
书记员:朱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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