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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强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强,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原任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镇张大庄后村党支部书记,住山东省宁津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2015年3月2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宁、赵尊鲁,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追缴被告人张德强违法所得46748元,返还原单位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镇张大庄后村村民委员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德强以“1、一审判决认定其非法占有41714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赵某、孟某的证言不符合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2、一审判决没有充分的证据认定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德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张德强的上诉理由基本一致。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铎 审 判 员  孙文成 代理审判员  郭伟伟

书记员:崔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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