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朱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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