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德武,男,195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世鼎,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瑶,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丽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武诉被告上海乔丽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德武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武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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