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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斜斜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锐,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斜斜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斜斜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姚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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