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德贤,男,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帅,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德贤与被申请人郭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德贤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帅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案外人李某某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帅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案外人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