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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爱与唐永红、唐华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心爱,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圳南,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柯,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永红,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被告:唐华玲,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当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祥,男。
  原告张心爱与被告唐永红、唐华玲、第三人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客嘉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心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圳南,被告唐华玲,第三人临客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永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心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开启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2501室房屋)的门、恢复卫生间检修孔、配合第三人进去检查和维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2301室房屋)的业主,被告唐永红系2501室房屋的业主,被告唐华玲系2501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原告在房屋装修期间发现其房屋主卫生间上侧天花板处有渗水、滴水现象,遂找物业维修。后经物业排查,漏水点在2501室房屋。原告、物业及居委会多次找被告方协调,要求被告方配合对漏水处进行修复,但被告方始终不予理会。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唐永红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唐华玲辩称,第一,临客嘉公司未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漏水位于2501室房屋的卫生间内。没有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挖开被告方浴室墙壁、破坏浴室的瓷砖及地面的必要性。第二,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方合法所有的房屋进行人为破坏,却又不承诺恢复原状,且在对被告方正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的同时,又不给出相应的赔偿或替代方案,对被告方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第三,双方未能达成关于管道排查的约定,故原告的主张相邻权缺乏请求权基础。第四,原告提供的图纸不能说明检修孔仅存在于2501室房屋内。第五,要求原告打款人民币25万元至法院,由法院开设托管基金,用于赔偿检修期间导致被告方的各项损失。对于恢复检修孔,原告方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没有恢复2501室房屋原先的状态,要加倍赔偿。被告方不可能轻易答应在家中挖洞。另外,没有人告知被告方该检修孔不能封闭,如果装修时,被告方懂建筑知识的话,就不会封死该检修孔。被告方只是在自己家中装修,没有破坏大楼,在自己家中封死检修孔又不犯法。
  第三人述称,管道井是公用管道,且每家都有检修孔。根据物业的现场排查,漏水是因为2501室房屋的污水管的问题。现在2501室房屋的检修孔被封闭,但每个业主都有义务配合排查漏水原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2301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唐永红系2501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唐华玲系2501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第三人系上述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2017年11月20日,因2301室房屋卫生间及墙面漏水,原告至第三人处报修。
  2017年12月20日、12月25日,第三人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接到张杨路居民委员会分别出具关于明竹公寓2301室漏水情况说明,内容均为:“明竹公寓2301室业主于2017年11月20日至物业管理处报修漏水事宜,物业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发现2301室业主卫生间顶及墙面漏水严重。经排查,漏水点在2501室卫生间管道井内,且2501室业主封死管道井检修孔。物业与居委多次派遣相关人员与2501室业主沟通,要求其配合维修,均遭推诿拒绝,至今无法解决。”
  审理中,原告提供自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处调取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竣工图。该竣工图载明:“排水系统,生活废水和生活污水在室内分流排放。”竣工图的厨房卫生间平面图显示,卫生间被标注为“B”位置处载明“予(预)留洞400×600底距地1080”。
  本院认为,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唐永红作为业主和被告唐华玲作为物业实际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均应遵守相关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竣工图中的卫生间平面图上标注了“予(预)留洞400×600底距地1080”。物业公司确认此处系检修孔。第三人和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被告方封闭了2501室的上述检修孔,被告唐华玲亦在庭审中确认其封闭上述检修孔。检修孔系为检查与维修其所在的墙体内部安装的公用水管所设,应属公共设施,故即使物业管理单位未预先告知,业主与房屋实际使用人也应知晓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均应保留检修孔,不得擅自封闭,影响公用管道的检查、维修。现被告方封闭该检修孔的行为使得该公用设施失去原有作用,妨碍了第三人在2301室房屋的卫生间发生漏水后,对受损的公用管道的检查与维修工作,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方恢复上述检修孔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应根据该房屋竣工图标注的检修孔原状,予以恢复。
  另外,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涉案公用管道的检修工作,作为相邻方的两被告应予以配合。被告唐华玲主张以原告预付25万元作为赔偿费用作为配合检修之条件,显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唐永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作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唐永红、唐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房屋的竣工图,恢复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室房屋内卫生间检修孔的原状,并配合第三人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于该房屋内的公用管道的检修工作。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唐永红、唐华玲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永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闵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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