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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叶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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