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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忆与沈青、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忆,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青,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菲,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忆诉被告沈青、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沈青、王菲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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