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志余,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冲聪,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张志余与被告陈冲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志余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冲聪名下价值326,62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冲聪名下价值326,62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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