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良木,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杨伟粹。
原告张志刚诉被告闵良木、杨伟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张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志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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