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志华,男,1978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秉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章。
委托代理人卢尚志,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陈朝晖。
委托代理人张芳芳,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与被告上海秉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彩虹
书记员:邢茜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