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蔡某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蔡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自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后互相拉扯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原告亦拉扯被告,其对争执的发生及产生的后果也有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数额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及医嘱证实,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239.88元(即4479.76X50%)。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后互相拉扯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原告亦拉扯被告,其对争执的发生及产生的后果也有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数额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及医嘱证实,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239.88元(即4479.76X50%)。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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