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景云,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兴裕。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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