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志涛、肖新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涛(曾用名张立冬),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大专文化,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肖新华,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大专文化,东营希莱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垦利区。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颜景彬,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高中文化,聊城市鑫达管材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聊城市开发区。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王祥文,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初中文化,天津市金鑫恒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聊城市开发区。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李红沿,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初中文化,北京京海天商贸中心业务员,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洛宁县,暂住北京市昌平区。2015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王庆健,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中专文化,无业,住河间市。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辩护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涛、肖新华、颜景彬、王祥文、李红沿、王庆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金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涛、肖新华、颜景彬、王祥文、李红沿、王庆健及辩护人张卫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张志涛作为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肖新华、颜景彬、王祥文、李红沿、王庆健、高同建(在逃)层层介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的8%的比例支付开票费,从北京福正瑞通商贸有限公司向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共计1118210.96元,税额共计162475.1元。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庭审中未提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税务登记表、记账凭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明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5年6月28日,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将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报案至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1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掌握了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形下自北京福正瑞通商贸有限公司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东营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于2015年8月12日在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张志涛抓获、在东营希莱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人肖新华抓获。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颜景彬、王祥文主动到东营市公安局投案。2015年10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将被告人李红沿抓获。2016年7月6日,被告人王庆健主动到东营市公安局投案。六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案发后,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将税款进行了补缴,被告人肖新华、颜景彬、王祥文、李红沿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六被告人均为可能判处的罚金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庭审中未提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涛、肖新华、颜景彬、王祥文、李红沿、王庆健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肖新华、颜景彬、王祥文、李红沿、王庆健层层介绍,张志涛在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18210.96元,税额共计162475.1元,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志涛实施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票并抵扣税款的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新华、颜景彬、王祥文、李红沿、王庆健实施了介绍他人为张志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景彬、王祥文、王庆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涛、肖新华、李红沿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涛补缴税款,被告人肖新华、颜景彬、王祥文、李红沿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保证,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志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肖新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李红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王祥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颜景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王庆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吕珊珊
人民陪审员 卞秀峰
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

书记员: 李清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