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胜,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明生
书记员: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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